時間:2016-08-17 09:59來源: 作者: 點擊:次
(1)納稅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時,增值額未超扣除項目金額20%的,免征土地增值稅;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%的,就其全部增值額計稅。
(2)對個人轉讓房地產(chǎn)的,凡居住滿5年或以上的,免征土地增值稅;滿3年未滿5年的,減半征收;未滿3年的,不實行優(yōu)惠。
(3)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、收回的房地產(chǎn),免征土地增值稅。
(4)1994年1月1日前簽訂的房地產(chǎn)轉讓合同,無論房地產(chǎn)在何時轉讓,均免征土地增值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