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間:2017-02-15 11:12來源:重慶晨報 · 作者: 點擊:次
一天時間之內(nèi),中介與房屋賣方先后簽訂兩份合同,因合同對中介服務費分別作出不同約定,雙方產(chǎn)生糾紛。中介將賣方訴至北碚區(qū)法院,要求賣方按照第一份合同約定,支付中介服務費。近日,北碚法院審理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件,判決駁回該中介的訴訟請求。
中介服務費 兩份合同作出不同約定
去年5月,市民李某想將自己位于北碚區(qū)的一套房屋賣掉,于是便將房屋出售信息掛在網(wǎng)上和小區(qū)內(nèi),此后,常有中介來電詢問。兩個月后,重慶某房屋中介機構(gòu)主動找到李某,并與李某簽訂了《房屋買賣承諾書》,約定由該中介代理出售該房屋,條件之一為出售價格45.3萬元,若此房售價高于45.3萬元,則高出的部分作為中介服務費。
當日,《房屋買賣承諾書》簽訂后2個小時,該中介機構(gòu)找到了有意向購買李某住房的姜某?吹椒课莺螅硨Ψ课莺苁菨M意。接著,賣方李某、買方姜某與該中介坐在一起,三方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合同約定,由姜某以47萬元購買此房。
但是,在簽訂的這份合同中,三方又約定,中介服務費由買方支付,賣方一律不承擔。
該房屋買賣交易完成后,中介機構(gòu)按照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的約定,向買方姜某收取了中介服務費0.94萬元。之后,中介以房屋售價高于此前約定的價格為由,向李某索要1.7萬元的差價,作為中介費,遭到李某拒絕。
于是,中介將李某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判決 按第二份合同主張報酬
中介認為,其與賣方簽訂過兩份合同,雖然第二份合同約定賣方不承擔中介費,但是,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約定,李某應將實際交易價格與承諾價格之間的差價1.7萬元作為中介服務費,支付給他們。
北碚法院審理后認為,房地產(chǎn)經(jīng)紀機構(gòu)和房地產(chǎn)經(jīng)紀人員,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,低價收進高價賣(租)出房屋賺取差價。該中介機構(gòu)與李某先后簽訂《房屋買賣承諾書》《房屋買賣(居間)合同》,兩份合同文本均由該中介機構(gòu)提供,《房屋買賣承諾書》中雖載明出售價高于45.3萬元的部分作為中介服務費,但此后簽訂的《房屋買賣(居間)合同》明確約定李某不承擔中介服務費。該中介機構(gòu)作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,應當按照《房屋買賣(居間)合同》約定主張報酬。該中介機構(gòu)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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